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食盐出厂价格的通知
文号:鄂价工农[2009]357号  |  发布日期:2010-01-04  
 

各市、州、县物价局,省盐业集团公司:

     根据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,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《关于提高食盐出厂(场)价格的通知》(特急发改价格[2009]3094号),决定适当提高食盐出厂(场)价格,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,零售价格不提高。现就我省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食盐零售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变,即纸塑包装普通碘盐每袋(500g)仍按1.3元执行。

    二、食盐出厂(场)价格(含税)每吨提高80元。调整后的我省食盐出厂价格见附表一。

    三、食盐产区批发价格(含税)每吨相应提高80元。调整后的我省食盐产区批发价格见附表二。

    四、适当提高加碘纸塑小包装食盐批发价格,每吨提高40元。调整后的我省食盐批发价格见附表三。

    五、适当提高食品加工用盐中井矿真空精制盐批发价格,由每吨900元提高为1050元。

    六、食盐生产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,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。食盐零售价格一律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,也不准以任何名义、任何形式变相涨价。因价格调整导致流通成本增加,食盐经销企业要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,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;不得转嫁负担,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。盐业部门要加强普通加碘小包装食盐的生产、调运,确保市场供应。

    七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生产经营各环节价格的监管,对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,要依法严肃查处。

    本通知自201011起执行。

    附表一、湖北省碘盐出厂价格表

    附表二、湖北省碘盐产区批发价格表

    附表三、湖北省纸塑小包装碘盐批发价格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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